汉娜·阿伦特:为什么我要写《艾希曼在耶路撒冷》

汉娜·阿伦特  来源:澎湃新闻 发表时间:2016-12-16

摘要:编者按:今天是德国思想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1906年10月14日—1975年12月4日)去世41周年纪念日。其作品《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中的许多经典篇章已翻译成中文,如今,这本书的简体中文全译本终于由译林出版社出版。本书原本以五篇连载的形式在美国杂志《纽约客》上发表,内容略有删节;稍后,1963年5月,同名单行本在美国出版。本文系《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德文版前言,收入于中文简体版中,由译林出版社授权澎湃新闻使用。


编者按:今天是德国思想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1906年10月14日—1975年12月4日)去世41周年纪念日。其作品《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中的许多经典篇章已翻译成中文,如今,这本书的简体中文全译本终于由译林出版社出版。本书原本以五篇连载的形式在美国杂志《纽约客》上发表,内容略有删节;稍后,1963年5月,同名单行本在美国出版。本文系《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德文版前言,收入于中文简体版中,由译林出版社授权澎湃新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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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发言的德国思想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

人们会认为,我们不经意提出的所有一般性问题——只要谈到这些事,比如“为什么恰好是德国人?为什么恰好是犹太人?极权统治的本质是什么?”等等——在重要性上,都超过了法庭正在审理的罪行(该罪行必须依据被告性格、由法律来定性)的性质问题,甚至还超过了下面这个问题:考虑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们屡屡遭遇这种特殊性质的罪行,我们当前的法律体系在多大范围内、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胜任“公正”二字?人们会想,这里关乎的不再是一个坐在被告席上、有着独一无二体貌特征的具体的人,而是德意志民族,或者所有形形色色的反犹主义,或者整个近代历史,或者人之本性和原罪,乃至最终,整个人类都在无形中一同坐上了审判席。

所有这一切常被拿出来说事,尤其被那些非要找到“我们每个人身上的艾希曼”才肯罢休的人。如果人们把这个被告当成一个标志,把这场审判当作一个借口,目的是要谈论看似比一个人是有罪还是无辜的问题更为有趣的事情,那么,人们必须得出结论并且承认,艾希曼和他的辩护律师的说法是正确的:他不得不忍受,因为人们需要一头替罪羊,不单是为了联邦德国,而且还为了整个事件,为了这件事促成的结果,为了反犹主义和极权统治机器,为了人类和原罪。 要我同意这些看法,那么根本无须赘言,除非我从没来过耶路撒冷。我过去以及现在都认为,这场审判必须且只能为了伸张正义而存在;我还觉得,法官们在判决理由中强调“以色列国己然建立并且作为犹太人的国家得到承认”,因此这个国家对于他人对犹太民族所犯的罪行有刑事审判权时,他们完全有权援引格劳秀斯——此君曾引用过更加古老的作者来说明,受到伤害之人的尊严和荣誉要求犯 罪行为不能逍遥法外。

毫无疑问,人、案情事实以及庭审本身都抛出了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超出了耶路撒冷要解决的问题。其中的某些问题,我尝试在本书的结语(不再是一份简单的庭审报告)中作出深入探讨。这样做当然还远远不够,我绝对可以想象得到,在洞悉事实后定会展开一场对其普遍意义的讨论;而讨论越是原封不动地就事论事,可能就越有意义。照此看来,本书的副标题也可能引发一场真正的争论;因为就这部报道本身而言,恶可能具有的平庸性只能基于事实、 作为无法忽略的现象被提上纸面。艾希曼既不是伊问古也不是麦克白,更远远不具备理查三世那种“成为恶棍”的决心。除了不遗余力地追求升迁发迹,他根本就没有别的动机;就连这种不遗余力本身也没什么罪,他肯定不会杀害他的上司而取代其位置。用大白话说,他只是从未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他同样由于缺乏想象力,他才能够一连数月坐在一位出生于德国的犹太警察对面接受审问,对人家倾吐衷肠,一次又一次解释为什么他在党卫军只干到了中校,说没能继续晋升并不怪他。他对过去发生的事情心知肚明,在对法庭的最后陈辞中,他还说到了“国家对价值的颠覆重估”,他并不愚蠢。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不思考注定他成为那个时代罪大恶极的罪犯的。而“不思考”跟愚蠢完全是两回事。如果这种事叫“平庸”甚至奇怪,因为你卯足了劲也无法从这个人身上发现魔鬼的深度,那么这也早已不算稀松平常。根本不应如此频繁地出现下面的状况:一个


人在面对死亡、甚至站在绞刑架下的时候,除了他在这辈子参加过的葬礼上听到的那些话,他什么也想不起来;而凌 驾于这些“溢美之词”之上,他轻易就忘了自己即将赴死的现实。如此的远离现实、停止思考,对一个人造成的灾难可能要比这个人自身具有的所有罪恶动机加在一起还要严重。实际上这是人们在耶路撒冷学的一课。然而这一课既没有对现象作出解释,也没有为之提供理论。

比这个迄今为止尚不明确的罪犯类型的定性更加令人头疼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纵然全世界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承认奥斯维辛乃史无前例,可是这种独一无二性在政治和法律层面制造了诸多新的范畴,一直都没有得到明确界定。因为这里新近引人的种族屠杀概念尽管一定程度上还算贴切,却不够充分;但种族屠杀并非史无前例,它在古代就是家常便饭,在殖民时代和帝国主义 时期得逞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脱胎于英国帝国主义的词汇“行政性屠杀”(英国人有意拒绝用这个表述来维持自己在印度的统治)应该更适用于此案,而且它还有一个优点,可以消除“此类暴行只可能发生在外邦民族或者异端种族身上”这类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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