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文物的优先购买方式合理吗

季涛  来源:新浪收藏 发表时间:2016-11-14

摘要:近日,国家文物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制订出台了《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并已于2016年10月20日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是对2003年7月14日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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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文物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制订出台了《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并已于2016年10月20日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是对2003年7月14日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全面修订。 

新《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以协商定价或定向拍卖的方式行使。” 

2002年10月28日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而在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四条中修改了这一条款:“国家对拍卖的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拍卖的文物在交付买受人前,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国有博物馆优先购买。”这里没有对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做具体规定,只将行权时间放在了文物交付买受人之前,而将行使细节留给实施细则和法规去制定,比如,出现在了此次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中。

新《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相比2002年的《文物保护法》在“协商定价”的基础上增加了“定向拍卖”的方式,并规定“以协商定价方式实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进入公开拍卖流程。”这一新的明细规定,将“协商定价”和“定向拍卖”确定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意味着可能将终止2009年以来国内采取的拍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权的不合理方式。 

在此回顾一下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历史。 

最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拍卖场上购买文物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比如,1995年10月北京翰海的秋季拍卖会上,北宋张先《十咏图》以1980万元被北京故宫博物院买走。张先《十咏图》于20世纪初从故宫失踪之后,事隔七八十年后又神奇再现,故宫不惜代价参加竞买,最后让《十咏图》再次“回宫”,也是机缘巧合。 

拍卖会那天,现场人满为患。时任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的马自树先生和书画鉴定家徐邦达先生亲自到场坐镇,但他们并没有直接举竞买号牌,而是由电话委托席代为竞买。这样的做法是怕在现场被认出后引起其他买家“跟价”而增加故宫的购买成本。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现场出价会导致购置成本增加,同时当现场的突发高价超出文博机构的预定价位后,因来不及磋商以至于失去购藏的机会。 

自从2002年在修订《文物保护法》时增加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终于有了“特权”。 

2003年7月10日,在中国嘉德春季拍卖会上,正在预展中的拍卖品隋贤书《出师颂》被北京故宫博物院行使“优先购买权”以2200万元成交价购藏,而嘉德现场做了“撤拍”的告知。

《出师颂》于1922年底被溥仪携带出宫,带至伪满洲国,1945年随着伪满洲国垮台而散落民间,最终又“完璧归赵”回到故宫。这次故宫没有到拍卖会上去竞买,而是根据与委托人“协商定价”达成了交易。 

采取“协商定价”与拍卖场“撤拍”常常会遇到阻碍:如果委托人不配合,不愿意低价卖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家购藏也谈不成。 

于是,政府又想出了新点子。 

2009年5月30日,在中国嘉德2009年春拍的古籍善本专场中,一批之前从未露过面的“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13通27页,起拍价150万元,经过多轮紧张竞价,最终以554.4万元人民币成交。这是一批拍前刚刚被国家文物局认定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的重要历史文物,而来自北京的古籍收藏家赵先生通过电话委托拍到了这批文献。 

出人意料的是,拍卖会6天后,国家文物局向嘉德公司发出了一纸公文《关于优先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函》,决定对已经成交的这件“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按照成交价格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嘉德在获知国家文物局的决定后,于第一时间将文件内容通知给了该件拍品的现场买受人赵先生。赵先生得知后也无可奈何,只好作罢。这批涉及建党历史的文物最后交由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收藏保管与研究。 

这种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是在拍卖场上已成交之后7个工作日内,如果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购藏意愿,可以“横刀夺爱”,从原买受人手下以原成交价拿走拍品。这比起“协商定价”来没有了委托人的阻力,也不会因为现场的竞价抬高成交价。但以一纸红头文件推翻了原买受人依照《拍卖法》达成的成交结果,似有“越权”之嫌。这在2012年“过云楼”藏书拍卖引起的买受权争议中暴露出其弊端。 

“过云楼”藏书拍卖之前,北京市文物局依然按照几年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惯例下发文件,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过云楼”藏书享有优先购买权。操作方式是:在拍卖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如果有文博机构提出购买,可以按照拍卖成交价,优先成为买受人。 

2012年6月4日晚,在北京匡时2012春拍夜场上,“过云楼”藏书经过角逐,以1.88亿元落槌,加上佣金,买受价为2.16亿元。当晚的买受人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6月11日下午,正值“优先购买”期限届满前,北京大学图书馆决定对“过云楼”藏书行使优先购买权。 

6月12日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致函北京市文物局,称凤凰集团竞买“过云楼”藏书,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全力支持。凤凰集团与属于国有文博单位的南京图书馆联手购买,也具有优先购买权。 

于是,新闻媒体和法律专家们开始在媒体上广泛探讨起来,社会各界也纷纷发表见解和投票表决,一件古籍领域的小事件变成了妇孺皆知的社会大新闻。 

6月20日,北京市文物局最终认定买受人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与南京图书馆,“过云楼”藏书终归南京。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文物优先购买体现了国家先买的意志,但含义与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不相符合,因此建议《文物保护法》修改时最好不用优先购买的概念,以避免混淆,可以改称为“国家先买权”。《文物保护法》采用“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就应体现“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合同法》本意,则这个优先权应该在拍卖场上实现,而不是拍前通过“协商定价”来实现。 

新颁布《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定向拍卖”方式,如果能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则似乎更为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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