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管理“松绑”了?

来源: 中国收藏杂志 发表时间:2016-11-20

摘要:在我看来,这次《办法》相比以往,并没有太多变化,像审批权下放等条款,其实在《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开始实施。你可以这么理解,这次颁布只是一次“公示”,告诉人们“有法可依”了。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该《办法》是对《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修订。与以往相比,本次《办法》的变化包括文物拍卖标的的管理范围扩大,取消第一、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等不得拍卖……

对于此次新发布的《办法》,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这些变化究竟该如何解读?对于拍卖企业,这是否真是一次“松绑”?对此,中国文物拍卖史专家、中国国家画院原副院长赵榆有着自己的看法。

作为一位曾在文物系统工作过的“老同志”,这么多年来,赵榆一直密切关注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一举一动,此前每一次政策的变动,他都“敢说敢言”。而这一次,《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取代《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在他看来,并“没有太多变化”。

《中国收藏》:这次《办法》的主线是“简政放权”,即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审批等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开展。

赵榆:这是对的。过去,拍卖企业的审批等工作都由国家文物局一家来做,工作量确实太大。权力下放后,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不过,拍卖企业一年有春秋两季大拍,从征集拍品到制作图录,再到举办预展,时间非常紧张。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再多体谅一下拍卖企业的困难,让他们在报批等方面的工作量再减少一点,审批时间再短一点,操作再容易一点,这样更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中国收藏》:我们注意到,在《办法》出台后不久,就发生了国家文物局叫停日本“横滨拍卖”事件,认定横滨国家拍卖株式会社拍卖会中的6件拍品是从中国非法劫掠的文物。很多人认为,这是《办法》颁布后,国家文物局一次态度坚决的亮相。对此,您怎么看?

赵榆:其实,这次叫停事件与《办法》没有直接联系,是国家文物局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对非法劫掠文物进行的追索。历史上,中国被帝国主义劫掠的文物不尽其数。

1974年,我调职国家文物局,1975年局里派我去敦煌,而当时我对敦煌所知不多。那时候,王世襄先生在文物局管理资料,他给我推荐了两本书,一本是《斯坦因西域考古记》,一本是《西藏历史》。读完后,我才去了敦煌,此行也让我深深体会到,外国列强对中国文物的掠夺,除了在圆明园进行明枪实弹地抢掠,也通过考古、探险、商业等方式掠夺了一批重要文物。

所以,我认为这次《办法》中关于应当上交出土、出水文物及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不得拍卖等规定,要一直坚守。历来,地下、水下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一条“红线”,从来都不能越过。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即拍品来源要清晰。如果这条不能坚持,就会给社会造成很多麻烦。举个例子,“文革”时期,河北沧州一家学校图书馆的近现代书画被盗,盗贼将它们拿到荣宝斋去卖。当时,荣宝斋对文物是要“查户口”的,工作人员一看画作上盖着学校图章,便知是赃物,最后将盗贼捉拿归案。可见,查明文物来源非常重要。

《中国收藏》:《办法》中,文物拍卖标的的管理范围扩大了,增加了一些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实物,在您看来,这是基于什么原因做出的调整?

赵榆:文物鉴定标准应当与时俱进。新中国建立后,《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颁布,设有三个年代门槛,即1949年、1911年和1795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觉得门槛可以变一变,“界线”可以往后挪一挪。像有名望的近现代艺术大师李可染、吴冠中等名家之作,以及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实物等,都应有相应的禁止。

《中国收藏》:取消第一、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文物拍卖企业可以全门类拍卖文物,这是本次《办法》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条款。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那些曾历经千辛万苦才拿到一类资质的拍卖企业来说,这项规定会对他们构成一定的市场冲击。

赵榆:将文物拍卖经营区分三类资质管理,这从一开始就是不对的。可以说,这种资质是压在拍卖企业肩上的沉重枷锁。许多企业为了申请一类资质,要经过繁复的手续、漫长的等待,其间的压力让他们苦不堪言。而这么多年后,人们发现,这项政策不利于拍卖企业的经营,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文物监管也起不到好的作用。

另外,你所说的这种“观点”,更多是与企业经营有关。尽管文物艺术品资源有限,但想“一家独大”是不可能的。企业更应该着眼于如何改善经营管理,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只有在竞争中才能得到持续发展,所以,取消资质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市场来说都是件好事。

《中国收藏》:《办法》依然保留了“拍卖企业必须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这一条为不少业内人士所诟病。

赵榆:这一条应该取消。2003年7月1日施行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设立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当时设置这项规定,是基于拍卖企业的迅猛发展。那时候,拍卖企业如雨后春笋一般急速扩张,有关部门为了控制“扩张”速度,所以实施了这项规定。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北京的拍卖企业跑到西藏、新疆去请专家。更没想到的是,符合条件的文物专家数量有限,拍卖企业无形中又刺激了专家报酬的增加,最后便成了哪家公司出价高,文物专家就去哪儿。更令人犯愁的是,相关规定对文物专家的职责并没有明确规定,以致被聘用的专家大都成了“笼子里的摆设”。重庆一家拍卖企业的老总曾在拍卖年会上抱怨:“找专家很累啊!”由此可见,这项规定给拍卖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在文物拍卖鉴定工作中也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所以应该取消。

《中国收藏》:有许多媒体在报道《办法》时,都用了“松绑”一词,您认为这是“松绑”吗?

赵榆:不是。在我看来,这次《办法》相比以往,并没有太多变化,像审批权下放等条款,其实在《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开始实施。你可以这么理解,这次颁布只是一次“公示”,告诉人们“有法可依”了。


针对本次《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的调整,小编为大家简单梳理了以下几个与《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变化:

1. 文物拍卖标的的管理范围中,增加了“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2. 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审批、年审、变更、暂停、注销等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开展。

3. 明确拟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须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 首次明确拟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须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的行为。

5. 《办法》不再规定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分类管理,不再区分第一、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文物拍卖企业可以全门类拍卖文物。

6. 明确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不得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7. 首次提出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8. 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后,应组织开展实物审核。

9. 明确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以及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等不得拍卖。

10. 明确拍卖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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